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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时政

消防在行动|一在建厂房起火,损失超3000万!7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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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心存侥幸的违规作业

一场肆虐数小时的大火

超3000万元的经济损失

7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



案件回顾



近日,湖北黄石一在建厂房

失火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7名被告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

均被判刑


2023年7月24日

辖区某企业新建厂房进行管道固定施工

作业中高温焊渣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

火势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火灾

此次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超3000万元

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现场负责人、一线施工人员

未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要求

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动火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

未配备防火阻燃防护器材等

负有现场安全监管职责的管理人员

游某、洪某疏于履职

未开展现场安全巡查

放任违规电焊施工


图片

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7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据了解,7名被告人多为80、90后务工人员,是各自家庭的顶梁柱。检察机关综合其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提出缓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6年7月,江西赣州南康区一家具厂为维修锅炉聘用廖某、曾某进行电焊作业,其中曾某无证作业,廖某虽持证但未办理审批手续且未清理周边可燃物,工头肖某明知隐患仍强令冒险作业。经查,公安机关依法对曾某行政拘留2日,消防救援部门对廖某、肖某各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

2026年5月19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南林桥镇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发生违规动焊施工引发火灾。经查为该公司刘某电焊时高温焊渣引燃周边硅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案例三

浙江金华贺某某持证气割却违规操作,火花引燃可燃物,过火8600平方米、损失32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禁止从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肥肥提醒

违规动火作业极易引发事故

一旦出事

轻则破财、重则害命

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以下安全须知请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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